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10日介紹,日前,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70后大叔與90后女生間的借款糾紛作出二審判決,責令女方償還男方“微信紅包”借款6580元。
據介紹,70后呂某在網上認識了90后女生黃某,并相互加微信好友,發展為情侶關系。
此后,黃某對呂某經常噓寒問暖,讓呂某倍感暖心。黃某則不時以手頭拮據、應急需要等理由,向呂某索要微信紅包。盡管呂某經濟并不十分寬裕,但對于小女友日常的一些紅包要求有求必應,幾個月內通過微信給予了7000余元。
然而好景不長,呂某發現黃某對自己日漸冷淡,進而黃某還向其提分手要求,呂某遂向黃某要求歸還其給予的錢款。黃某在微信上答應歸還,只是未明示具體歸還數額。突然某一天黃某把呂某拉黑并徹底斷了聯系。呂某故而向法院起訴要求黃某還款。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借貸關系的確立需要有表示借貸合意的借條、借款交付和出借款的來源等客觀證據證實,案件中呂某無法證實微信備注為“黃某”的微信信息、微信紅包及轉賬明細即為本案當事人黃某,即便系同一人,但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雙方之間有借貸合意的表示,進而判決駁回呂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呂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微信聊天備注為“黃某”的人與案件被告黃某是同一人,且其與黃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黃某應返還借款。
二審法院受理后,承辦法官向管理微信支付的騰訊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取證,確認了微信接收方與案件被告方身份確系同一人黃某,案件被告主體明確適格。二審法院同時認為,雖然黃某未向呂某出具借條,但其曾以信息的方式回復了呂某,同意在某時間段歸還所借款項,故雙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二審中呂某只要求黃某歸還6580元,對于類似的5.2元,52.00元以及其他小額的轉款作出放棄。二審法院最終撤銷了一審判決,并改判黃某應歸還呂某借款6580元。
法官表示,情侶之間的微信轉款,在沒有其他備注的情況下,轉款金額比較特殊的含有520,1314等表達愛意的數字,真實意思是戀愛期間的示愛、祝福、贈與,事后很難將其認定為借款。如若確實是借款給對方,要在轉賬附言備注是借款,當然最好是同時要求對方出具借條。如對方暫無法出具借條,就要及時與對方信息、語音或者電話確認,證明之間是借貸關系,并留存好與對方溝通的相關證據。反之,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情侶之間應慎重考慮,不要以出具借條、欠條的方式表達******或愛意。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屈暢